郴州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郴州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北纬24°53′-26°50′,地处南岭山脉与罗霄山脉交错、长江水系与珠江水系分流的地带。“北瞻衡岳之秀,南直五岭之冲”,自古以来为中原通往华南沿海的“咽喉”。既是“兵家必争之地”,又是“文人毓秀之所”。郴州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自秦以来,郴州即为历代县、郡、州、府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距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是湖南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项羽“徙义帝于郴”,赵子龙大战桂阳郡,洪秀全屯兵郴州,史志皆有载,唐宋文人王昌龄、杜甫、韩愈、刘禹锡、秦少游等,均在此留下了脍炙人口的诗文。郴州市因南属中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北气流受南岭山脉综合条件(地貌、土壤、植被、海拔)影响,太阳辐射形成多种类型的立体分布,垂直和地域差异大。具有四季分明,春早多变,夏热期长,秋晴多旱,冬寒期短的特点。多年平均气温17.4℃,多年平均降水量1452.1毫米。郴州山青水秀,风光绮丽,全市旅游资源得天独厚,游览佳境不胜枚举。清代嘉庆年间修的《郴州志》称“郴州为名胜地,山川之秀甲湖南”,文起八代之衰的唐代著名文学家韩愈激赏“郴州奇变,其水清泻”。景观:苏仙岭、莽山森林公园、义帝陵、湘南起义纪念地、东江湖.